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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惯例何以国内适用?最高法发布《解释》统一适用标准M6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01 11:31: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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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6M6M6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对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意义重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规则方面,自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未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未做具体规定,而做出相关规定的《民法通则》已废止,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又该如何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相关规则?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曾提及为了保障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将制定司法解释,解决国际条约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当下,《解释》的发布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空白。

  《解释》共九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循的三项原则,即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表示主要从六个方面来理解《解释》。一是明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裁判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调整范围以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参照单行法规定”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有效破解了涉外民商事领域适用国际条约裁判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是明确涉多项国际条约时的适用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争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条约的情况,《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中的适用关系条款确定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

  三是明确国际条约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解释》第三条明确,只有在国际条约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才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四是明确当事人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

  《解释》还明确了国际惯例的明示选择适用和补缺适用问题,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中规定了国际惯例的两种适用情形。

  一方面,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没有明确作出选择,且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解释》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明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M6。

  “《解释》的制定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提升涉外审判质效的重要保障。《解释》对如何准确把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规范和指引,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裁判依据,有效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扩大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王淑梅说道。

  在《解释》落地实践过程中,为保障《解释》的正确执行,最高法又将采取哪些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表示,《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将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发布《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汇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及其权威译本,梳理适用条件、生效及保留情况等,保障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加强案例指导,定期发布适用国际条约M6、国际惯例的典型案例,规范裁判标准;加强培训,提高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意识和能力。

  具体来看,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领域涵盖了国际贸易、海事海商、航空运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国际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2018年至2023年6月我国法院审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该公约的案件有168宗。

  此外,新闻发布会上同步发布了12个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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